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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5-04-12 17:44:27  浏览次数:

成功案例|虚开发票 涉案价税金额2.8亿 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晋某某系北京某公司、安徽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查,以上公司长期从事短视频内容创作、广告、电商等领域业务,在经营期间,以提供资金转付服务业务为名,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 以收取开票费的方法为上海某系相关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上海某系多家公司将资金转账至被告名下公司,然后按照受票公司的要求支付到受票公司的终端个人客户账户内,涉及已抵扣发票合计 3021 张,累计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 289,003,320.3 元,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16,358,685.78 元。

二、案件结果

通过律师辩护,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晋某某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晋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