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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名职务犯罪律师 北京著名职务犯罪律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通谋,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发布时间:2018-05-23 10:40:27  浏览次数:

孙X亮职务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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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通谋,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X亮,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2011年10月20日被逮捕。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X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X亮通过送油等业务往来结识了黎光石化厂员工孙X江(另案处理)。2011年8月的一天,孙X江向孙X亮提出要私下“卖”给孙X亮一批白油,双方约定事成后孙X亮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付给孙X江货款。2011年8月13日凌晨零时许,孙X江让孙X亮将其送油的油罐车开至石化厂附近的红绿灯处。孙X江告知孙X亮他已经跟厂里的门卫、工人讲好了,命令门卫关掉监控,让孙X亮放心。其后,孙X江将孙X亮的油罐车开进石化厂,孙X亮留在孙X江的轿车内等候。不久,孙X亮又接到孙X江的电话称油罐车已经装好了,但停在石化厂门口的斜坡开不上来,让孙X亮过去帮忙,孙X亮遂进石化厂将油罐车开出。事后,孙X亮付给孙X江105 000元,并将油卖至无锡赚取人民币30 600元。

吴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X亮伙同他人,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孙X亮与犯职务侵占罪的孙X江事先通谋,约定事后对犯罪所得予以收买,且事中直接提供帮助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孙X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有误,应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孙X亮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轻处罚。孙X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孙X亮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孙X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非法所得人民币30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X亮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事前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通谋,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裁判理由

对被告人孙X亮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X亮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孙X亮事前与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通谋,犯罪过程中实施了帮助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这是因为:第一,孙X江身为黎光石化厂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买通门卫和工人,用空油罐车私自运走石化厂的一批白油,卖给孙X亮获利,其行为属于监守自盗,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孙X亮与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孙X江事前有通谋行为:孙X亮之前因为送油而多次从黎光石化厂拉油,其知道正规买油、拉油的手续和过程,当孙X江向其提出私下以低价“卖”给其一批白油时,其明白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应当知道孙X江所卖的白油是违法所得,在此情况下其同意购买这批白油,并提供了空的油罐车作为犯罪工具。在作案当晚动手之前,孙X江又告知孙X亮已经跟厂里的门卫、工人讲好了,命令门卫关排监控,让孙X亮放心。孙X亮作为一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关掉监控”意味着什么,足以说明孙X亮在事前就知道孙X江是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白油,而其仍在事先与孙X江商量相关事宜,表明二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因此,孙X亮事前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通谋,并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上述处理的法理根据在于:掩饰、隐瞒行为人在事前与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承诺事后将为犯罪分子销赃,这对与其形成共犯关系的上游犯罪的实行行为人起到很大的鼓励、帮助作用,对最终的犯罪结果发生具有很强的原因力,因而其所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就构成了上游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当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可以根据行为人实际所起的地位、作用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即“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此外,根据前述理论,即使本案中孙X亮没有亲自驾驶油罐车到石化厂并在孙X江开不出来的时候帮助开出厂区的行为,由于孙X亮在孙X江实施职务侵占犯罪之前与其通谋,承诺帮助其销赃,只要孙X亮事后实施了销赃行为,仍然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孙X亮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并考虑其并非犯意提起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于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财产的孙X江来说较小,依法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是适当的。

(洪永洋  任远航  陆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