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较多,分为上中下三篇。
尹某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诈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二审改判)
【案件评析】
回顾尹某职务犯罪系列案件,该案从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督办、专案组调查到审查起诉、一审判决,形成了完备、严密的定案依据和法律支撑。该案不但错综复杂,而且还涉及“吃项目款”“骗社保”“合法收入证明”等大量在职务犯罪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本案辩护人认可控方和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将辩护的重点放在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同将滥用职权罪涉及的金额转化为贪污金额,从而降低了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此外关于全案自首和认罪认罚的适用意见,法院也给予了充分的支持。
对于如何发现案件突破口,进行有效辩护,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没有相关的社会工作经历和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是很难完成的,这客观上也造成了无形的职业门槛。刑辩律师需要坚持不懈地学习和实践,不断吸取最新理论成果和指导案例的养分,形成自己的职业敏感,相信自己的专业判断,制订行之有效的辩护方案。尽管该案仍有遗憾之处,但从二审判决较大的降刑幅度看,已经获得了预期的办理结果,做到了有效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数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无论如何强调法庭发问的重要性都不为过,在案件事实无法通过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法庭发问是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式。本案的关键事实为,上诉人通过社保局局长办理离退休手续,一审法院以社保局局长不知道上诉人提交的材料是虚假的为由,认定构成诈骗罪。上诉人的供述说,社保局局长不知道材料是虚假的,社保局局长的证言也说不知道是虚假的,这两份证据对辩护方非常不利,事实上他们不可能不知道。办理离退休手续需要多种材料,其中有些材料在十年前甚至二十年前就已经存在,比如招工审批表,必然是入职时就已经存在。因为机构改革,社保局的名称以前叫劳动局,公章也已经改变,当时的招工审批表不可能盖现在社保局的公章,因为在那时,社保局还不存在。政府的文件一般都有文号、各级领导的签字,需要存档,这一套程序下来,社保局局长如果说不知道,则违背基本的常理,且这些材料在档案馆可以查询,但是卷内并没有这些材料。作为辩护律师,就是要扭转这一不利形势,把案件真相呈现于法庭。做过的事肯定会留下痕迹,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在法庭上,我们按照时间逻辑,依据常理,抽丝剥茧,通过一个个问题,基本还原了事实真相,使各方不得不接受这一真相,这就是最有意义的辩护。正所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把握好细节,从小问题着手,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承办律师:彭坤 于建新
作者简介:彭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盈科全国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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