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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坤律师办理苗某某涉嫌诈骗案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9-07-01 00:44:04  浏览次数:

彭坤律师办理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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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苗某某长期经营煤炭生意,并在济宁市经营一家市值3000多万的大酒店,2016年 月 日与陕西兴胜民煤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兴胜民煤矿每年向苗某某供应煤炭5万吨,每吨煤360元,倒卖给汶上县某发电厂,由王某某提供担保,主要条款约定,煤炭发运到苗某某指定的汶上县南站镇煤厂,每卖一吨煤,必须先将煤款打入兴胜民煤矿账户上,否则任何人不允许拉煤。合同签订后,兴胜民煤矿陆续供货3万吨,运至苗某某指定的煤厂,因汶上县发电厂人事变动,导致无法向发电厂供煤,煤炭被搁置在煤厂,期间,苗某某欠他人借款300多万,也由王某某担保,借款到期,苗某某未能如期还款,债权人在未经兴胜民煤矿及苗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存放在南站镇煤厂的煤炭拉走,导致兴胜民煤矿损失800多万元,长期多次沟通无果,兴胜民煤厂报案,公安以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6年4月13日苗某某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7日汶上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苗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代理阶段:二审

   案件结果:两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律师核心观点:一次完整的交易分为三个法律行为:一、合同行为,双方自由达成合意,签订合同;二、物权交付行为,合同签订后,出卖方应将煤炭的所有权交付给买方,我国实行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不动产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本案是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每卖一吨煤必须先将煤款打入兴胜民煤矿账户上,才能拉煤,在煤款未付之前,兴胜民煤矿对涉案煤炭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苗某某无权处置,物权交付行为没有发生,根本未取得煤炭及收益,原有的物权关系未被打破,新的物权关系未建立,尽管兴胜民煤矿损失了800多万元,但是苗某某未获得任何利益,因此责任不在苗某某,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三、债权行为,本案还未进行到这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