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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行贿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庄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某市监委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1月29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当日由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云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二部刑诉(202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单位行贿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2年,被告人庄某担任云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感谢国家工作人员杨某某在产品推荐、某产业园区用地规划调整、财政资金扶持、土地性质变更等方面为云南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十四次向杨某某行贿。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为云南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杨某某行贿262万余元人民币、1万澳元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并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人庄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以前,经监委工作人员通知,主动到监委工作人员指定地点,后被监委工作人员带回某州监委工作点留置调查,且如实供述了监委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结合庄某认罪认罚的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庄某判处2年至2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庄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庄某属于自首以及本案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庄某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庄某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不予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根据被告人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庄某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作者简介:彭坤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董事会董事、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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