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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从刑民交叉视角区分“套路贷”诈骗与民事欺诈的辩护实务(上篇)

              更新时间:2026/2/2       浏览:

本文内容较多,分为上中下三篇。

刘某“套路贷”诈骗案

【案情简介】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内容

刘某系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刘某、张某、何某、胡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张某、何某,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间,在北京某公司(郑某某经营的借贷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虚增债权债务、故意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陶某151.8万元。其中,被告人何某帮助郑某某骗取陶某36.8万元,被告人张某帮助郑某某骗取陶某95.5万元。

(2)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刘某、胡某、郭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1月间,在北京某公司,以被害人陶某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地的两套房产为抵押,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欲骗取陶某281万元。

(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刘某、张某、何某、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郑某某、刘某、张某、胡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何某诈骗数额巨大,五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阅卷和会见了解到的信息

(1)2018年1月,刘某的老乡胡某给其打电话说郑某某的借贷客户陶某需要贷400万元做生意,时间2个月,月利息5%,可以先扣除两个月的利息共计40万元,实际借贷360万元即可,并可以用两套回迁房抵押(每套按照200万元的价格计算),刘某同意。

(2)2018年1月26日,刘某、胡某、陶某夫妇相约在郑某某的公司,郑某某将借款条件和时限讲明后,刘某称:400万元借款每月5%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还钱没法起诉。郑某某提出:可以做500万元的贷款合同,2%的月息,还不了钱按照500万元起诉陶某夫妇。陶某夫妇同意。

(3)2018年1月29日,刘某筹足360万元,与陶某签订了一份金额为500万元、月息2%的借款合同及两套房子的买卖合同,每套房子作价200万元(以卖代押)。签完合同后刘某转给陶某360万元,郑某某通过刘某又转了140万元,形成500万元的转账记录。并约定:若两个月能够还清就按照400万元还款,并把签订的合同和房子交给陶某,否则就不退房子,并按照500万元起诉。而后在郑某某授意下由胡某占据其中一套房产。

(4)2018年4月,2个月借款期限届满,陶某夫妇以资金未周转开、无能力支付为由,拒绝还款400万元。而后,刘某和胡某、陶某夫妇、郑某某等商议还款事宜,未果。

(5)2018年5月,郑某某提出让刘某和胡某拿着20万元现金去找陶某,将该应还利息作为借款重新打借条,并拍照固定证据。5月底,刘某见还款无望,便找到郑某某,提出不想再参与此事,因郑某某实际操控此事,便主张郑某某返还400万元,且不再主张利息,郑某某称手里没钱。再找陶某夫妇催款,回复说再延长一个月期限,同时陶某把另一套房子腾出来了,在郑某某授意下由胡某控制。

(6)2018年6月,郑某某又让刘某和胡某拿40万元现金,继续采用打借条、拍照固定的方式,计算两个月利息。其间催款,陶某夫妇称无钱返还。

(7)2018年10月,陶某夫妇跟胡某说无地方居住,让胡某将一套房子归还。2019年5月,陶某又将另一套房子要走。而后刘某见钱款已无法保障返还,就以5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为依据起诉陶某。

作者简介:彭坤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董事会董事、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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