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较多,分为上中下三篇。
朴某敲诈勒索案(金融证券领域)
【案情简介】
深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共出资4000万元,通过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购买某股份。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股份)于2005年2月1日注册成立,于2016年8月9日起在转股系统挂牌交易,推荐某股份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主办券商为某证券。深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后约40天,市值降到只有几十万元,造成巨额亏损。深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展开调查,根据公开的资料,受委托的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专业翔实的材料,指出某证券存在诸多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该材料认为,某证券作为推荐某股份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主办券商以及重大重组交易的财务顾问时的种种行径,掩饰了某股份的违法违规行为,隐藏了某股份的经营风险,使广大投资者及中小股东对于某股份的现实状况作出错误判断,因而购入、继续持有某股份的股份。
本次重组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不公允,某化工的总资产中“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存货”“在建工程”四大项目的真实性存疑,价值共计12亿余元,占某化工总资产约65%。某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未充分核查验证某化工资产中明显不合理的大额关联方未结算项目、存货以及在建工程的真实价值,而直接为存在虚假记载的资产定价背书。某证券亦未对此次交易的潜在风险做全面评估,在标的公司所处磷化工行业震荡下行、国内停产企业较多的情况下,作出误导性陈述,称磷化工行业前景广阔,误导投资者将资金投入某股份。而本次重组交易后,某化工营业收入即大幅下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未披露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情况,某证券也未对某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内容的合规性予以核查、验证。
因此,某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未履行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义务,导致某股份以不合理之高价购入某化工100%的股份。除此之外,某证券还对某股份的股东A和B在本次重组交易前频繁、明显的高买低卖行为,以及某股份以资金拆借的方式对股东A和B等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视而不见,而且从中放纵甚至协助股东A和B等主体操纵市场。
另外,某证券作为某股份的主办券商,未尽到持续督导义务,对某股份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未披露关联交易及其定价政策、关联资金拆借致使关联股东占用资金、对公司经营独立性做误导性陈述等违规行为未予充分关注。同时,某证券亦未督导某股份的股东B在大量减持后按规定公告权益变动书。
某股份上述种种违规行为所涉金额巨大,某证券未关注其本应重点关注的事项,未发现其中的明显违法违规行为,某证券在其中不仅仅是简单的“未尽勤勉义务”,而且是有意识的“不作为”,甚至是唆使、协助、参与其中。
而深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不真实的信息作出错误决策,造成巨额损失。深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朴某代表公司与某证券谈判,要求某证券赔偿损失,否则将向证监会投诉其违法违规行为。某证券赔偿深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500万元,此事告一段落。两年后,某证券以敲诈勒索罪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深圳市公安局受理后通知深圳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朴某到深圳市公安局某经侦大队接受调查。
作者简介:彭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盈科全国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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