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较多,分为上中下三篇。
袁某、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袁某与姜某某系夫妻关系,袁某为河北省阜平县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二人共同经营该公司,袁某、姜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7年2月28日、2月15日被逮捕,后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冀保(2018)37号起诉书以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袁某、姜某某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资质的前提下,以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还本支付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达309788000元,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后将吸收的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收取借款人年利率约24%的中介服务费。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达34655000元,且拒不交代资金去向,致使款项无法追回。
【案件结果】
本案经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裁定发回重审。再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最终去掉集资诈骗罪罪名,实现初始辩护目的。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刑初字3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人袁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3)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追缴并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袁某、姜某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的情节尚不清楚,作出(2018)冀刑终454号裁定:(1)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刑初38号刑事判决;(2)发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被告人袁某、姜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344443000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袁某构成集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姜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且案发后姜某某制订催收计划、积极催收欠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人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2)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作者简介:彭坤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董事会董事、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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