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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故意杀人案二审积极赔偿,争取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辩护实务(上篇)

              更新时间:2026/1/19       浏览:

本文内容较多,分为上下两篇。

张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孔某系大学同学,孔某向张某借了10万元并写了借条。2012年3月被告人岳母不幸离世,张某遂回家料理后事,把自己厂子的钥匙交给被害人孔某。张某返京后发现借条不见了。2012年4月3日下午被害人去被告人厂房时,被告人向其询问此事并要钱。被害人不认可借钱一事,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进而打斗,均有所伤,张某顺手拿起一把刀,朝孔某砍去,孔某被砍数刀,遂逃跑,但因失血过多,跑到厂房门口时倒下,张某追上后从路边捡起一水泥块向孔某后脑猛砸数下,致孔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后张某逃至郑州,2012年5月20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去公安局自首,同年6月27日被逮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2年10月6日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死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辩护思路】

一、本案纯属由民间借贷纠纷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刑事犯罪案件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孔某之间并无太大矛盾,只是因为10万元借款纠纷没有及时处理好而使矛盾激化,辩护人反对检察院判处死刑的量刑建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第289号指导案例刘某、李某某抢劫、诈骗案的评论意见中也有类似的论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如果认为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可不予从轻、减轻处罚,仍然应当依法判处其死刑的,在决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这些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因在于,自首、立功特别是重大立功表现,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犯罪分子有悔罪之意,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或者以实际行动补偿自己对社会的侵害,其人身危险性也有所减小,通过刑罚改造后复归社会的可能性较大。在对其不予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仅会降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社会感召力,而且也不能取得犯罪分子亲属和社会公众的同情。因此,对于具有法定从轻特别是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在《刑事审判参考》第476号指导案例赵某某故意杀人案中,该案被告人的杀人情节和本案相似,该案被告人仅因为发生口角而持菜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数刀导致被害人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中认为,被告人确已准备投案而被抓获,应认定自首,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未核准死刑。举重以明轻,上述两个案例均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被告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纵观被告人犯罪的全过程,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属于激情犯罪,不能被认定为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因此不宜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见,立法对适用死刑的限制是极其严格的。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根据案件中各种可能影响量刑的诸多情节综合考虑,而不能简单地以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来认定。因此,仅仅因为犯罪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而一律排除酌定从轻情节是违背立法原意的。

综上,建议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被害人的过错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被害人过错的大小、被告人行为的危害后果等情节综合考虑,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

二、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取得被害方家属谅解的作用

故意杀人的案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于争取对被告人的宽大处理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刑辩律师在办理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时注意与被害方的沟通,尽量安抚被害人家属的情绪,并强调愿意通过民事赔偿弥补过错,努力获得对方的谅解,或至少以增加经济赔偿的民事途径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在庭审发表辩护意见时,辩护律师适时向被害方表达尊重和缅怀也是为己方塑造良好形象的重要方式。要记住辩护律师的终极目标是为被告人争取法律宽大处理,为了达成这一目标需要在言行态度上格外谨慎。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2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70余万元。原告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起上诉,被告人张某对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3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1)准许孔某、徐某某撤回上诉;(2)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初字第2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即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予以没收,发还被害人近亲属或变价折抵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3)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初字第2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上诉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作者简介:彭坤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董事会董事、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1391126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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